胰腺炎病论坛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医疗损害赔偿,鉴定非唯一手段
TUhjnbcbe - 2023/9/1 5:39:00
中科医院用爱心承担责任 https://jbk.39.net/yiyuanfengcai/tsyl_bjzkbdfyy/5077

医疗损害赔偿,鉴定非唯一手段

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医疗机构的最终赔偿责任认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必要性

基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事都存在因果关系均需要借助专业、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二:专家辅助人的地位

在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或疑义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相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说明(实务中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专门知识人出庭是针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而提出意见的诉讼权利,制度层面上属于鉴定人制度的一部分,是对鉴定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其诉讼地位仅是当事人在质证鉴定结论时的诉讼辅助人。就法庭认定而言,其专业权威性可能稍低于鉴定人身份。

三:法律因果关系与事实因果关系的区别

法律因果关系与事实因果关系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对于部分因果关系的认定,前者对后者有法律拟制的作用。即通过法律强制性的认定某些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鉴定结论是医学专家针对专门案件所作的专业意见,具有权威性,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相关依据,但是并非唯一依据。因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般只就医疗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而没有涉及到法律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就某些医疗损害案件,即使鉴定意见不构成医疗损害,但是由于在法律事实上,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会因此而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比较常见的便是医疗机构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

四: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即使医疗事实和法律事实都无法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还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责任认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鉴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足,属违约行为,故医疗机构应当据此适当补偿患者经济损失。至于应当补偿患者经济损失的数额,应根据医疗机构违约过失行为的程度、所造成的相应后果和患者的实际经济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附相关案例一例:

一:案情简介:

年6月20日,患者丁乙因“腹胀一周”医院。入院后诊断:急性肝炎。

年6月23日,患者腹胀、腹部隐痛明显缓解。

年6月25日上午,患者阵发性上腹部疼痛,可自行缓解。被告予以降酶、保肝、支持等治疗。患者中午起腹痛明显加重,予以解痉药物肌注后仍无明显缓解,伴腹胀。查血淀粉酶U/L(参考范围30-U/L)。外科会诊后考虑患者目前无手术指征。建议给予加贝酯、善宁抑制胰酶,并继续抗感染治疗。

年6月25日18:31,患者上腹部弥漫性压痛,肝区叩击痛(±)。

年6月26日5:30,因患者腹痛无缓解,血淀粉酶持续上升,白细胞升高。被告外科会诊后考虑胆源性胰腺炎(重症趋势)

年6月26日10:10,患者出现呼吸节奏不规则,血压50/20mmHg,心率、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呈点头样呼吸,四肢皮温低。行气管插管及心肺复苏抢救,经救治无效于11:25宣告临床死亡。

二:鉴定意见

1、本病例因上腹部不适伴肝功能异常就诊,医方诊断胆源性肝功能损伤,经保肝、降酶、利胆等治疗后患者症状缓解,肝功能指标好转。住院期间继发“急性胰腺炎”,医方采取保守的诊疗措施不违反医疗常规。

2、明确患者重症急性胰腺炎后,医方实施的抗感染、抑酶、解痉、支持等治疗符合胰腺炎的救治原则。患者腹部CT检查时腹腔内虽有大量渗液,但非绝对的手术适应症。而患者的自身病情凶险、复杂,发展急骤,是导致死亡的原因。

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就患者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且与家属有效沟通不够;同时患者住院期间外出未见相关记录,在病员住院管理上有缺陷,虽此与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但应引起重视和改进。

4、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就病情危重性与家属沟通以及病房管理上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丁乙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1
查看完整版本: 医疗损害赔偿,鉴定非唯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