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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7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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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霍邱郝某被起诉!

被告人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年11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年7月1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1月9日7时许,被害人麻某某(女,殁年29岁)因肚胀,让丈夫丁某某联系自称“郝医生”的被告人郝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港**号暂住地为其看病。郝某某对被害人测量体温后看到被害人家中有剩余的油条等食物,遂认为麻某某系胃部疾病,后通过静脉注射氯化钠和维生素等药物对麻某某进行治疗。郝某某观察半小时后收取诊金离开。11月10日早上8时许,丁某某发现麻某某没有反应即拨打,经确认麻某某已经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麻某某符合因患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发化脓性腹膜炎致感染中*性休克而死亡,其死亡与本案中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被告人郝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情节恶劣!霍邱一90后男子竟遗弃亲身儿子!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遗弃罪,经霍邱县公安局决定,于年3月16日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因涉嫌犯有遗弃罪,经霍邱县公安局决定,于年9月9日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妻子医院产下的男婴,患有左侧唇裂、腭裂,张某甲听说该病状治疗过程痛苦、治疗费用高,遂与张某乙商量决定遗弃该男婴。当日11时许,张某乙写下出生日期纸条放入襁褓,与抱着该男婴医院,医院门前蓼南路向东约1公里许下车,选择路边北侧的开荒地,张某乙将该男婴放置于路边的油菜地里,然后二人离开。当日13时许,该男婴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医院。经抢救,该男婴生命体征正常,随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遗弃刚出生的婴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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